就业工作

【规章制度】文学院就业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院 日期:2015-4-6 22:17:33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政策,提高在校大学生就业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就业办公室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一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就业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系部、辅导员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本院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的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二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立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指导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立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立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需要、最能发挥作业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就业信息办公室,党委书记担任就业信息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担任就业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代表为成员。实行学院就业信息办公室领导小组集中领导,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代表落实的就业工作管理模式。学院将把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学生教育的重点培养内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就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校有关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二) 研究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 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 向学院提出实施学科专业设置、指导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 指导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学生干部指导工作。

    第五条 就业办公室学生干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毕业生生源数据的汇总、上报、对外发布。

(二)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就业计划、毕业生派遣工作

(三)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四)负责毕业生对外宣传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网站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外就业市场等工作。

(七)负责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工作。

(八)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传递工作。

(九)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的设计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六条 就业办公室成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定人员做毕业生就业的教育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及时以电子文档形势向学校就业信息办公室报送毕业生信息表。

(四)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市场调研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

(五)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及时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

(六)负责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宣传本院的专业特点、就业方向,寻求订单式培养、产学结合等就业方式,全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

(七)负责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资料。

(八)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做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九)负责及时回收已就业学生的就业接收函。

(十)完成学院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办公室成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加深对各项规定  的理解,掌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为就业指导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界定

 第七条  签约性就业:毕业生向学院提供下列协议(合同、函件)之一的,视为签约性就业: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学校提供的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合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录用)批文或函件。

(四)参军入伍(入伍证)。

(五)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单位就业(委培合同)。

(六)西部计划、教师特色岗位、“三支一扶”等项目(项目文件)。

(七)学校统一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第八条  灵活性就业:毕业生向学院提供下列协议(函件)之一的,视为灵活性就业:

(一)自愿申请填写的《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

(二)没有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接收函件或证明。

 第九条 待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正在择业的,视为待就业。

 第十条 申请不就业:毕业生向学院书面申请不予就业推荐的,视为申请不就业。

第五章 毕业生提前就业规定

    第十一条 提前就业的时间界定及申请提前就业的基本条件:

(一)毕业生在正式毕业的前一年十一月份开始至次年的四月底前,申请就业的,视为提前就业。

(二)毕业生必须在完成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内课程学习和时间教学任务,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就业合同。接收函后,方可申请提前就业。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提前就业的书面申请,并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就业合同或接收函,由学院初步审批后,报学院教务处审批。

(二)院、教务处批准后,学生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提前就业。

(三)就业信息办公室应保留好毕业生的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为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准备。

第六章 推荐就业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就业信息办公室在开展就业推荐时,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成才、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五条 就业信息办公室在获取就业信息后,应及时在学院就业网站上予以公布。毕业生上网查询后,有意向参加应聘的同学,及时到就业办公室登记,由就业办公室安排面试。面试结果由就业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应聘成功的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七章 校内就业招聘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经院就业办公室同意,并由就业办公室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八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十九条 发放对象:我院符合规定的应、往届学历教育毕业生。

  第二十条 协议书由就业信息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就业信息办公室老师处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学院就业办公室鉴证,学院凭签证的协议书协助毕业生录制就业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文学院就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