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和《通化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通师办发【2021】16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开展组织和评审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党总支书记李洪彬、院长张海波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李洋、副院长方东杰、副院长王学胜
组 员:辅导员杨扬、辅导员王爱茹、辅导员齐鉴
学院学生干部(不参与奖助学金评定)
资助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年级辅导员、班团干部和普通同学组成(不参与奖助学金评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参评的学年内无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 当年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在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2个学期的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专业)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课程。如出现排名并列情况,以教务系统年级智育成绩排名高者优先。
(二)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班级(专业)前30%(含30%),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情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参评学年2个学期的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专业)前20%(含20%),且无不及格课程。如出现排名并列情况,以教务系统年级智育成绩排名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次数较少者优先。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每生每年平均33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需具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由资助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后结合困难程度和平时表现对申报国家助学金同学进行打分,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决定获得助学金同学名单。若出现打分分数相同的情况,由民主评议小组进行二次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40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除需具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参评学年2个学期的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专业)前20%(含20%),且无不及格课程。如出现排名并列情况,以教务系统年级智育成绩排名高者优先。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评审基本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特制订评审原则。评审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正、公平
评审过程向全院师生公开,接受全院师生监督,评审结果要在全院公示,评审过程充分依据学生的学习情况、综合表现情况、家庭困难情况和班级同学评议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审过程做到实事求是,严把人情关和利益观,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
(二)整体均衡
各年级和各班级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要把握整体均衡的原则。即各年级和各班级在申报和评审名额及金额要按比例分配,保证各项评选整体平和及金额大致相当。名额较少的项目,根据本学院实际,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合理分配。名额较多的项目根据班级学生数、贫困生数量和申报人数合理分配。名额分配后原则上不变动。
(三)适度保持个体平衡
各项奖助学金在评审时,要适度保持班级内部个体平衡的原则,即同等困难程度或同等学习成绩的学生在获得奖助学金的次数要大体平衡,不能相差过大。
(四)突出重点人员
在把握评定国家助学金的过程中,评审人员要在掌握好整体均衡和个体平衡的基础上,还要把握好突出重点的原则,即对各班级重点特殊困难的学生要在评审过程中适度倾斜,保障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对于积极参加学院活动或为学院学生工作做出巨大贡献者,在奖助学金评审时要予以着重考虑。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评定审核、结果公示、上报学校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全院性或本年级的四项奖助学金评审宣传动员大会。会后要将评审的办法及条件张贴在学院公告栏,并在学院网站和公众号上进行宣传。
(二)个人申请
奖助学金的申请由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申请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在校表现及获奖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及其他申报理由等。申请理由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1.申请方式为填写报名申请表。
2.申报时间如下:
国家奖学金10月11日——10月12日中午12点
国家励志奖学金10月11日——10月15日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10月11日——10月15日
(三)学院评定审核
1.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在评审时可适当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参加,协助提供真实情况,但不参与评定。
2.学院评审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
(四)结果公示
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将建议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上报学校
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成立资助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公示、评议小组初审、学院复审、结果公示、上报学校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全院性或本年级的四项奖助学金评审宣传动员大会。会后要将评审的办法及条件张贴在学院公告栏,并在学院网站和公众号上进行宣传。
(二)个人申请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由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申请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在校表现及获奖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及其他申报理由等。申请理由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1.申请方式为填写报名申请表。
2.申报时间如下:
国家助学金10月11日——10月15日
(三)成立资助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成立资助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年级辅导员、班团干部和普通同学组成,共十一人,由年级辅导员担任组长。
(四)评议小组公示
成立资助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后,在全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五)评议小组初审
1.班级评审小组对申报人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全班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人员在评审前将审查情况反馈通报给本人。
2.由资助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后结合困难程度和平时表现对申报国家助学金同学进行打分,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决定获得助学金同学名单。若出现打分分数相同的情况,由民主评议小组进行二次评定。
3.填写《评审结果公示表(班级)》在班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评审结果汇总表(班级)》。
(六)学院复审
1.将各班的评审结果汇总表,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学院领导小组复审通过后,将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
(七)结果公示
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将建议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八)上报学校
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
第八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要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结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推进资助育人工作,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感恩意识;深入开展金融常识教育,提高学生风险防范意识;深入开展励志教育,推选展示先进典型人物,培养学生的奋斗精神、进取精神。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并向全院公布,广泛接受监督。学院四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举报电话:0435-3208092。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