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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文学院学生奖惩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院 日期:2012-5-21 21:46:18

 

根据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通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中文系现实情况,制定中文系学生奖惩办法。

             

         奖励制度:

    一、奖学金:中文系学生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如果学生在期末时有一门课程考试(查)不及格,不能获得一、二等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比例占班级人数的7%,并且综合测评成绩要在班级排名的前30%。“优秀学生干部”比例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0%,并且综合测评成绩要在班级排名的前50%。

    三、“优秀毕业生”:凡在学校学习四年,曾五次以上评为“三好学生”,在校学习三年,曾四次以上评为“三好学生”,在校学习两年,曾两次以上评为“三好学生”者,可推荐入选,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5%(在籍学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为班级、为中文系、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工作认真负责,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50%以上者;参加院、系大型活动、获得荣誉者,由系领导、老师审察通过即可生效。

    五、优秀班级:班级综合测评平均分比例较高的班级;成绩明显上升的班级;班级文化突出的,在院、系各大型活动中积极参与并获得荣誉的班级;班级文化课挂科率最低的班级;本学年内无通报批评,两次通报表扬(含两次以上)的班级。

    六、优秀寝室:卫生状况良好,学习氛围良好,寝室风气良好,无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事件等,无违规违纪现象,禁烟、禁火、无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寝室同学团结互助,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七、对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好人好事给予全系通报表扬,年终提名思想道德标兵;对劳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者,年终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中文系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八、对专业文献,论文,科研成果有突出见解,取得突出成就的个人给予荣誉证书,并依据贡献大小,适当给予物资奖励。

    九、对参加院,系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荣誉的个人,给予全系通报表扬,年终综合测平德育分,体育分双向加分。

 

        处罚制度:

 一、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多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毕业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治安、非法集会、信奉邪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经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加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处以200~1000元不等罚款,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事实并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聚众闹事、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电器设备或破坏设备,包括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

2.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领导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5.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场等校区公共场所秩序者。

 七、酗酒闹事、赌博、收看、传播、复制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课时数:

无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 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测验、考试作(考查)作弊者: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期中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期末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期末考试协 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国家或省级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均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由他人替、替他人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 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作弊后,态度恶劣或再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