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

【规章制度】文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院 日期:2012-5-21 21:4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系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中文系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规范学年度“评选优干”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是指系、班的学生各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产生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除了广大学生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一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办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公开竞聘等不同形式,经组织考核产生。

    第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党、团组织、主管部门任命或聘请等形式产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班级干部可以连任。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一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系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按照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系规定的要求,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3、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4、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较高的道德水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系的各种规章制度。

5、有正义感,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6、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当选为学生干部,已担任的要终止已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1、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系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包括考查课)不及格或学年平均成绩达不到合格学分者。

3、操行评定不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4、不团结,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者。

5、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者。

6、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敢与坏人坏事及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第三条 学生干部如不具备条件或不称职,由系党团组织及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班级学生干部的调整,由所在的班级委员会或主管教师调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系的教育和管理,促进系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的事务的协调工作。

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系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

4、有权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工作。

5、接受院系各种培训活动。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1、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2、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3、及时地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4、传达并执行系和各部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5、认真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一条 学生干部由系学生工作组、团委及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系各级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各级组织具体管理和考核,并纳入系每学期和每学年度“评选优干”活动。

    第三条 系学生干部由系学生工作组、团委及有关部门、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系党总支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系学生工作组、团委负责解释。